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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下放部分项目用海预审权限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部署
来源: 中国海洋报    更新: 2015-01-08    浏览: 2078 人次
      中国海洋报讯(记者 路 涛)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海洋局相应下放不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用海预审权,此批下放项目数额近20个。1月6日,记者从国家海洋局海域综合管理司了解到,目前国家海洋局明确下放11个项目用海核准权。未下放部分项目,仍处于初审或海域使用论证阶段。
      据海域综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明确项目用海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国家海洋局于日前作出要求,对于11个按规定程序审查,并下发预审意见的项目,申请审查材料转有关沿海省区海洋厅(局)。由他们在国家海洋局审查工作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项目用海的后续审批工作。
对于处于初审和海域使用论证阶段的项目,用海申请单位在收到国家海洋局的书面通知和退回的用海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地方海洋部门重新提交用海申请。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用海面积超过政府审批权限的,仍应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用海。该负责人强调,简政放权不等于放监管,在加强“放”的同时,还要完善如何“管”,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实现海域使用全过程监管。
      据悉,2014年11月18日,国务院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涉及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12个领域,涉海行业主要有火电站,热电站,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民航以及石化等。
      对于火电站、热电站、风电站等电力行业以及石化、化工、交通等行业领域,国家海洋局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研究制定相关用海管理政策,制定产业用海控制指标,使地方政府的核准和用海审批工作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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