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征收项目 |
征收标准 |
依据 |
备注 |
1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按照主机功率计收,具体标准详见粤价[2005]127号 |
《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粤府函[1989]92号文批准) |
|
2 |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279号) |
|
2-1 |
捕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保护管理费 |
详见征收标准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第一条 |
|
2-2 |
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管理费 |
成交额的4%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第二条 |
|
2-3 |
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制成中医药的资源保护管理费 |
成交额的1%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第三条 |
|
2-4 |
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品的(中医药除外)资源保护管理费 |
成交额的2%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第三条 |
|
2-5 |
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展览表演的资源保护管理费 |
收入的2%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第四条 |
|
2-6 |
捕捉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保护管理费 |
详见征收标准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279号)第一条 |
|
2-7 |
出售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管理费 |
成交额的3.5%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279号)第二条 |
|
2-8 |
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中医药的资源保护管理费 |
成交额的0.75%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279号)第三条 |
|
2-9 |
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中医药除外)资源保护管理费 |
成交额的1.5%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279号)第三条 |
|
2-10 |
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展览表演的资源保护管理费 |
成交额的1.5%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我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279号)第四条 |
|
11 |
海域使用金 |
详见征收标准 |
《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92号) |
|
12 |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 |
详见收费标准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64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