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备注 |
1 |
使用炸毒电鱼进行捕捞的;或者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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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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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
罚款 |
《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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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罚款 |
《渔业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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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
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渔业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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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
《渔业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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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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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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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 |
《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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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罚款 |
《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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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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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 |
《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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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
《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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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渔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逾期不申请注销 |
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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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逾期不申请注销 |
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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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逾期不申请注销 |
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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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因沉没等原因灭失,逾期不申请注销 |
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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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渔船未取得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
没收该船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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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或者擅改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或者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
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可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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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 |
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罚款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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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按期申报检验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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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船检验工作 |
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罚款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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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 |
予以没收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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