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备注 |
1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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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填海活动的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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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
责令限期办理,可并处罚款。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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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拒不改正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注销海域使用权证的主体是颁发海域使用证的政府 |
5 |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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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
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注销海域使用权证的主体是颁发海域使用证的政府 |
7 |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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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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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不按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
警告,罚款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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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警告,罚款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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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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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未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便试运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便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便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
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罚款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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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 |
罚款,责令停止该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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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
警告,罚款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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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不按许可证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 |
警告,罚款,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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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入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 |
警告,罚款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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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 |
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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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 |
罚款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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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违反《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管理规定》,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二)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未报告的;(三)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四)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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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违反《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管理规定》,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
停止海上作业,罚款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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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使用炸毒电鱼进行捕捞的;或者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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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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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
罚款 |
《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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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罚款 |
《渔业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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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
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渔业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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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
《渔业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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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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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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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 |
《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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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罚款 |
《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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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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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 |
《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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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
《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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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渔船未取得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
没收该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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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或者擅改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或者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
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可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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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 |
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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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按期申报检验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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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船检验工作 |
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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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 |
予以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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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本款所称农产品是指水产品 |
41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罚款。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本款所称农产品是指水产品 |
4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罚款。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本款所称农产品是指水产品 |
43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下罚款。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本款所称农产品是指水产品 |
44 |
销售的农产品有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本款所称农产品是指水产品 |
45 |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本款所称农产品是指水产品 |
46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本款所称农产品是指水产品 |
47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本款所称兽药是指渔业用兽药 |
48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本款所称兽药是指渔业用兽药 |
49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本款所称兽药是指渔业用兽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