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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来源: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更新: 2013-09-02    浏览: 2317 人次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执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类别:法律、法规授权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1 渔船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传播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没收该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2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2.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3.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可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4 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船检验工作 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5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 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 备注
1 建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图纸审核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  
2 渔船检验发证 检验完毕后5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七、十四、二十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381项
 
3 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检验完毕后5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十四、十七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381项
 
4 核准改变船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核准拆除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 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一览表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对象及措施 依据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逾期不申请注销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1.渔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2.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3.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4.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依据 备注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1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具体标准详见粤价费字[2005]127号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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