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备注 |
1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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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行为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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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行为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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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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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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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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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重大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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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一般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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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救助指挥的;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侯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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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的;《海事报告》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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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触碰、危害、损坏航标的行为和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警告,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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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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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警告,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2、《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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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
警告,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2、《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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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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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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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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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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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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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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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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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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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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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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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持有船舶证书或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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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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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改扩建设施、水上水下施工、碍行航捕捞养殖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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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相应合格证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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