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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来源: 广东海洋协会    更新: 2015-07-24    浏览: 12121 人次
 
      第二十九条   晋升:是指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业务能力强、综合考核表现优秀的员工的晋升。其依据是: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体现在职工业绩显著,表现优秀;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参加国家或省级人事部门组织的考试或评审获得。协会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核定相应的岗位工资级别。
      第三十一条  员工人事档案实行社会化管理,由协会统一存放在属地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或委托原档案保管部门保管,相关的保管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自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必要时,协会秘书处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报常务理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海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协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会长的授权委托,协会常务副会长对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和检查的责任,财务部是协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会长以及受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及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财务工作任务
 
      第三条   财务管理。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有关财务专项管理制度的拟定、修改、补充和实施;编制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合理有效利用协会资产,降低成本和费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等业务;往来款项的清理、催缴;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登记会计账目;纳税申报及解缴;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财务报告。
      第五条   会计监督。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财务审计、法人离任审计、换届审计及重大财务事项审计工作;监督、保护国家专项项目经费和协会资金、财产安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年度以日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月、季、年作为会计核算时间。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根据所发生的业务类别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如实反映协会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
 
第三章   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第七条   出资人为协会登记注册捐赠的开办资金,为无偿捐赠,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调。协会如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通过举债方式筹集资金,必须遵循效益为先、规避风险的原则,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如下: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在各项目工作组框架下开展公益性协调服务的收入;
      (六)    孽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人不得分配或变相分配。
      第十一条    因公益活动和服务发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款项,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跟踪清算,财务部负责督促催办并积极配合。
 
第四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一)    库存现金的适用范围。库存现金只限用于工资性支出、个人福利劳保、差旅费、零星开支以及备用金和银行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小额款项;超过起点限额的用转账结算;其他特殊情况使用现金需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部门审批。
      (二)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其数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现金收入要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三)    建立会计和出纳职责分工制度,实行钱账,支票与印鉴分管。财务部门设置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的首付业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支票和其他有关银行结算凭证与印鉴分开保管。
      (四)    对库存现金实行永续盘存制度,每月至少一次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检查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的实际数是否一致;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金额,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检查空白支票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及时处理纠正。
      第十三条   对协会的资金收入与费用支出实行预算控制。各部门按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年度资金收支预算,年度前一个月报财务部。财务部综合各部门的年度资金收支预算,按“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制定协会的额财务收支预算,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贯彻审批制度。所有付款均应按审批金额权限,由两人以上有关人员办理。
 
      资金支付与审批权限:                 
      (一)    投资资金支付的审批:根据理事会研究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投资计划和有关合同填写用款单,报常务副会长审批,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投资资金一律转账支付。
      (二)    业务用款的审批:业务人员依据本部门的预算和工作计划填写付款通知或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确认,秘书长审核,常务副会长审批,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后,由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三)    固定资产购建的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年预算计划,由综合部统一办理。经办人员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和付款申请(或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确认,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后由财务人员办理付款。购置固定资产一律以转账结算。
      (四)    没有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用款的审批:由用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用款计划,呈秘书处办公室研究审核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经审批后,由用款部门填写付款通知,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会长批准,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后,交财务人员办理。
      第十五条   所有款项的支付均必须实行严格的凭证控制制度。财务部门在办理支付手续时,必须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出纳根据审核无误并有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字和会计审核签字的付款凭证办理付款手续。完成款项支付的凭证要加盖“付讫”章。办理转账付款时,付款的支票必须经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字,由会计签发,出纳办理支付手续。开出的支票必须进行登记,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遇特殊情况需开“空白支票”的,经办人应写书面说明,由财务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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